三部门: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等为理由影响谈判药品供应
发布时间:2018-12-06     来源:佚名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相关药品企业进行再次谈判,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部门要按照17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谈判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及时采购并合理使用。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11月底前按规定支付谈判药品费用。通知强调,各地应严格执行17号文确定的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相关药品企业进行再次谈判。
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政策。医保部门开展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要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支付额度,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患者用药需求。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肿瘤诊疗规范和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指导医疗机构按照肿瘤治疗规范和诊疗能力配备必需药品、优化用药结构,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促进抗肿瘤药物在临床规范合理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考虑谈判药品的适应证与使用政策等,保障工伤医疗合理用药需求。
通知强调,各地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谈判药品执行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指导和调度,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